小白 发表于 2020-2-18 22:20:35

[02.18] 政法部门做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

中共霸州市委政法委员会关于政法部门做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规定

霸州发布今天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各项任务,在全力以赴抓好疫情防控同时,统筹做好“六稳”工作。要坚定信心,看到我国经济长期向好的基本面没有变,疫情的冲击只是短期的,不要被问题和困难吓倒。要加强经济运行调度,尽可能降低疫情对经济的影响,努力完成今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要抓好在建项目复工和新项目开工。要稳定居民消费,发展网络消费,扩大健康类消费。要积极推动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企业,要在金融、用工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帮助渡过难关。越是发生疫情,越要注意做好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特别是要高度关注就业问题,防止出现大规模裁员。”的指示精神,近日,市委政法委组织我市政法各部门研究制定了《政法部门做好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若干措施》的规定。规定如下:


霸州市人民法院
关于应对疫情依法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司法职能,帮助企业应对疫情,渡过难关,现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保党委政府扶持企业发展政策落实。依法确保党委政府实施疫情防控相关政策以及采取紧急防控措施,依法审理涉阻挠和违反防控措施、散布不实信息、违反开工、复工规定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哄抬物价、不正当竞争等行政处罚案件。审理金融借款、税收、房屋租赁等纠纷时,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积极引导双方当事人按照政策精神达成和解,不能和解的,依法裁判。
二、开辟困难企业纠纷“绿色通道”。依托两个“一站式”建设平台,大力推行“智慧法院”建设,对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以下简称“困难企业”)以及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经营的企业开辟“绿色通道”,确保困难企业诉讼事项优先办、网上办,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涉企纠纷一律当天立案受理、当天移送审理。
三、切实降低困难企业诉讼成本。对困难企业在诉讼费缓、减交等方面予以保障。对于困难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存在困难的,经审查未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征信记录良好的,可采取信用担保、保全保险担保、不动产担保等灵活的担保方式。
四、全力维护企业用工稳定。依法合理认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的报酬待遇,妥善化解因疫情治疗、隔离引发的劳动争议,审慎处理劳动者因欠薪、企业因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等引发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纠纷,鼓励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政策,引导企业与职工协商通过调整薪酬、转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企业用工。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裁审衔接及多元解纷机制作用,尽可能地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引导劳动者和企业同舟共济、共度时艰。
五、充分发挥破产审判对企业的保护及挽救功能。对生产研发防控疫情物资的企业,以及因疫情影响暂时出现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暂不受理破产申请。对于具备经营价值和市场潜力的企业,积极引导适用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综合运用债务减免、债务延期、债转股、引入投资者、经营结构调整等方式,帮助企业恢复生机、提质增效、重返市场。对进入破产程序的生产、销售、运输疫情防控专用物资或者疫情防控期间的生产生活必需品的企业,可视情依法作出紧急许可恢复生产等决定。
六、维护诚信有序的生产经营环境。依法严厉打击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危害市场秩序犯罪。依法严惩制售伪劣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用卫生材料等违法犯罪行为,确保防疫生产经营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依法严厉打击假借防疫为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经济犯罪活动,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降低企业恢复生产经营成本。
七、妥善化解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民商事纠纷。在受疫情影响可能出现的餐饮、旅游、租赁、教育培训、买卖、运输等合同纠纷中,对于确因政府及有关部门为防控疫情而采取行政措施直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于疫情的影响致使困难企业合同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纠纷,可依据不可抗力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相关当事人责任;对于因疫情导致按原合同履行对一方当事人的权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用公平原则处理,引导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分担损失。
八、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严格实施保全措施,禁止超标的查封和乱查封困难企业资产,原则上不得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严禁冻结查封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和物资。对困难企业生产设备、半成品和成品等尽量采取“活封”的方式,优先选择对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查控措施。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受疫情影响暂时无法恢复或者完全恢复生产的被执行人企业,积极引导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进行和解,审慎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或限制消费惩戒等措施,严格控制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采取人身强制措施,多举措给予被执行人企业一定的履行期限,以便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经营。
九、切实维护困难企业诉讼程序利益。正确认定诉讼时效中止事由,企业如因疫情延误行使管辖权异议、举证、上诉、申请强制执行等程序权益时,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等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致使企业不能及时行使民事请求权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被执行企业确因疫情原因造成正常履行困难请求适当延缓期限的,一般应予准许。
十、及时回应困难企业诉求。梳理所办涉企案件中困难企业生产经营受到疫情影响的情况,加强与企业及园区、商(协)会的沟通,实时掌握企业涉法诉求,快速交办督办,及时办结反馈。充分利用法院官方网站、微信微博等媒体平台,及时发布和解读相关司法政策,有效帮助困难企业应对疫情对生产经营产生的影响。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上级党委、法院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文件的,遵照执行。


霸州市人民检察院
关于依法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十条措施

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在进入新阶段,相关企业复工复产在即。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扎实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的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根据“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和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努力提升疫情防控法治化水平。要认真贯彻“两高两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的要求,依法严惩各类妨害疫情防控的犯罪行为,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要把疫情防控和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作为当前我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切入点来抓,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加强与相关部门和拟复工复产企业相对集中的乡镇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的联系,及时了解复工复产企业情况,完善疫情防控期间检企联系方式,及时了解企业的司法需求,努力为复工复产企业提供有针对性的司法保障。
二、依法打击各类涉企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环境。要因地制宜适时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等违法犯罪行为,重点打击涉医涉药的“行霸”“业霸”“市霸”,为企业复工复产保驾护航。要集中力量打击针对我市知名企业、中小企业的合同诈骗等犯罪活动,及时查处扰乱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经营秩序、干扰疫情防控等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复工复产扫清障碍。对一些涉及范围广、涉案人数多、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指导公安机关搜集固定证据,依法快捕、快诉,并依法及时公开案件信息,形成强大震慑。
三、加强复工复产企业周边环境治理,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外部环境。要积极协调公安机关和乡镇,集中力量整治复工复产企业周边的社会环境,严厉打击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盗窃、哄抢企业财物等违法行为。要结合检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协助相关部门整治重大项目、园区周边的社会秩序,集中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要严厉打击疫情防控期间以拦截车辆、堵门断路、损害企业财物等方式干扰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复工复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秩序。
四、加强矛盾排查化解,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及时掌握疫情防控期间的矛盾发展动态和社情动态,牢牢掌握矛盾排查化解的主动权。要按照疫情防控期间的矛盾排查化解预案,加强对重点企业周边乡镇(村街)矛盾纠纷的摸底排查工作,不断拓展信访案件网上受理渠道,及时向有关乡镇(村街)预警并协助做好矛盾化解工作,防止发生阻碍、破坏企业复工复产事件,确保企业复工复产活动顺利进行。对涉及生产防护服、口罩等疫情防护物资的企业反映的与疫情防控有关的违法犯罪,要积极协助其它部门调查处理,符合从宽条件的,要建议有关部门以利生产、有利疫情防控为原则,依法从宽处理。
五、切实强化疫情防控意识,筑牢企业复工复产的安全防线。要按照疫情防控的要求,不断加强对包联无物业小区涉及复工复产企业员工的疫情排查工作,督促复工复产企业科学防治、精准施策,做好员工的健康排查。我院的两个值守检查站对从外地返回我市的复工复产企业的员工,要精准做好体温测量和出入登记、消毒等工作,切实保障复工复产企业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要协调相关部门,督促复工复产企业对实行封闭式管理的员工,强化防控措施,做好办公、生产车间、员工宿舍、食堂等部位的消毒和返岗员工日常体温检测,确保出现疫情时能够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处置。
六、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企业复工复产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复工复产企业的员工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的犯罪;对复工复产企业的员工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职务措施的,要依法严厉打击;依法严惩复工复产企业员工暴力伤医、采取暴力或者其它方法公然侮辱、恐吓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惩复工复产企业的损害疫情防控的制假售假行为;依法严惩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企业哄抬物价的行为;依法严惩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实施的针对疫情防控产品的诈骗、聚众哄抢行为;依法严惩复工复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名义,利用广告对所生产、销售的用于疫情防控的产品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严惩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行为。
七、依法严厉打击涉及企业复工复产问题的失职渎职、贪污挪用犯罪。在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中,负有组织、协调、指挥、调查、控制、救治、信息传递、物资运输等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复工复产企业遭受重大损失的,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严厉惩处;对卫生健康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防治监管职责,致使复工复产企业员工中发生肺炎疫情的,要依照法律规定严肃处理。对协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的检察监督,确保新型冠状病毒毒种不发生扩散事故。对国家工作人员、受委托管理国有财产的人员、公司、企业或其它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截留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或者挪用疫情防控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八、依法严厉打击破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良好的交通秩序。对为了防止疫情蔓延,未经批准擅自封路阻碍交通,妨碍企业复工复产运输所需原材料及产品的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以检察建议的方式督促主管部门予以纠正;造成严惩后果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在企业复工复产期间,假借疫情防控需要,人为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九、严格落实各项规定,确保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要严格遵守高检院下发的《关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期间刑事案件办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各项要求,把疫情防控做为当前的重要任务,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妥善处理好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件办理与防控疫情的关系。要按照高检院提出的要求,尽量不采取当面方式讯问犯罪人、询问证人以及听取律师的意见,以减少人员流动、聚集和见面交谈。对涉及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件,要严格遵守案件期间计算的规定,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办案期限。对需要退回补充侦查的案件,退查应当以符合法律规定且客观必要为原则。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切实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顺利进行。
十、健全工作机制,确保服务效果。一是要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及时查处阻碍企业复工复产的案件。发现复工复产企业员工中有拒绝隔离治疗或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人员,及时督促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复工复产企业的生产经营不受到影响。二是要强化沟通协调。对于疫情防控期间涉及复工复产企业员工的案件,检察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沟通,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向社会通报案情,澄清事实真相,防止舆论误导。三是保障诉讼权利。要按照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的要求,积极组织律师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依法提供辩护或者法律帮助,切实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正确实施。


霸州市公安局
服务企业复工复产九条措施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市公安局的安排部署,积极服务全市企业复工复产,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企业复工复产的保障领导
       公安机关要对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加强对企业复工复产的服务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辖区责任领导和社区民警根据公安职责为企业复工复产解决实际问题。
       二、进一步畅通企业物资运输绿色通道
在大广高速霸州口检查站设置货车检疫“绿色通道”,作为物资运输车辆专用通道,保障企业物资运输畅通,对运输物资车辆引发轻微交通事故,要快速处理,快速放行。
三、实行车辆通行证快办快检
       对复工复产企业急需使用的车辆,实行网上办理、网下协调,以最大限度、最快速度为企业办理通行证。对持有公安机关、交通运输部门专用通行证车辆,各检查点实行快速检疫、优先放行。对未持证但经核实属于运输疫情防控应急或民生物资的车辆,实行提前预约、协调通道,最大限度予以快速检疫放行。
       四、保障返工人员快速入廊
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返工人员在入廊筛检点经过必要的核录、检测后,一律快速放行。
      五、加大公安政务服务力度
      通过媒体公众号广泛发布公告,大力宣传引导返工人员在公安户政、出入境、车驾管、流动人口管理等部门的政务服务事项中实行“网上办、预约办、自助办”的便民利民措施,切实提高服务时效。开设必要的公安现场服务窗口,保证按时按需办理,防止发生聚集性疫情和安全问题。
      六、保障返工人员合法权益
      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在疫情联防联控、群防群治中,切实保障返工人员合法权益和工作便利。针对当前社区(农村)封闭式管理后,企业员工上下班、返回住所等,与社区(农村)人员发生的纠纷,快速出警、妥善处置。
      七、优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
开辟企业复工复产流动人口登记绿色通道。因疫情造成企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居住证申领、居住证签注延迟的,只要房屋租赁合同、社保、劳动合同不中断的,疫情结束后30日内由企业登记造册,民警核实后视为正常登记。企业可在疫情期间通过“京津走廊流动e家”微信公众号或廊坊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
      八、及时有效打击涉企违法犯罪
      加强企业周边治安环境整治,强化治安巡逻,提高见警率、管事率,及时有效打击阻挠企业返工复工、正常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企业营造良好生产环境。
      九、积极开展走访活动
      走访复工复产企业,全面了解掌握复工企业和返工人员的所需所盼,及时回应解决存在的各类问题,进一步争取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理解和支持,疏导化解疫情防控带来的不便和困难。利用好“百万警进千万家”活动这一载体,发动民警深入复产开工重点企业,督促指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加强内部安全保卫,排查化解涉企矛盾纠纷。


霸州市司法局
关于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相关措施

为做好我市疫情防控期间政法各部门服务保障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经局党组研究决定,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整合资源,提供全业务法律服务
组织建立“疫情防控法律服务团”,充分发挥律师专业优势,当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经营中遇有法律问题需要帮助时,第一时间派出债权债务、知识产权、劳动和社会保障民商事等相关方面专业人员到企业实施“点对点”法律服务,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帮助进行法律论证,针对企业存在的实际问题提出法律处置方案。
二、开展“公证惠企”专项行动
设立企业服务专门窗口,优化办证流程,缩短公证办理时限,最大限度减证便企。市公证处将充分发挥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为企业办理授信、借款合同、还款协议、担保(反担保)合同等公证事项、保证企业权益。
三、加强矛盾纠纷排查,全力帮助企业化解
加强普法宣传、促进构建和谐的劳资关系。对疫情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生产经营中遇到的物业判纷、劳资纠纷合同履行纠纷等,组织物业、劳动与社会保障、民商事等领域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力量,第一时间受理、第一时间调处帮助企业尽可能用非诉手段解决争议纠纷。
四、开通社区矫正绿色通道,帮助企业解决特殊所需
疫情防控复产复工期间、因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正在社区矫正的企业实际控制人、高级管理人员等本人前往处理需外出请假的,无特殊原因准予请假,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五、先办理后完善,对涉企法律援助实行”容缺受理”
疫情防控期间,涉企法律援助事项,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和申请材料“容缺受理制”,先审批办理,事后补充完善,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六、引导舆情,充分发挥法治宣传教育职能
通过“霸州普法”微信公众号及时推送疫情相关政策知与防控指南,以市法治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积极告知,引导社会舆论,减轻疫情对企业生产经营影响,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有序。


小石头1147 发表于 2020-2-19 17:18:33

说了半天啥时候开工?

唐豆豆 发表于 2020-2-19 19:01:54

不作为,做表面文章,就捡重要的说不行吗,重要的事情说三遍不好吗

立辉 发表于 2020-2-20 13:17:38

没有联系方式啊

冠立 发表于 2020-2-24 21:44:25

现在口罩都买不到怎么走什么时候让开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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